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不可抗力“是指不可以预见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”容易见到的不可抗力有:1、自然灾害如地震、台风、洪水、海啸等。2、政府行为。政府行为肯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将来发生,且不可以预见的情形。如运输合同订立后,因为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,使合同不可以履行。3、社会异常形象。一些偶发的事件妨碍合同的履行,如罢工骚乱等。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,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非常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,因此依据合同自由原则,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约时,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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